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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政府有明確文件規定小區安裝充電樁不低于5%標準,以滿足小區電動汽車業主的充電需求,推動新能源汽車的發展。
對于深圳市轄區范圍內符合標準的充電設施,在其竣工驗收后,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對投資方給予建設補貼。
(一)對充電設施的要求
充電設施(站、樁、裝置)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、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技術標準和安全運營技術規范,待《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》出臺后,執行該辦法。新建建筑按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。單個運營商在我市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,方可提出補貼申請。
(二)補貼標準
按照充電設施(站、樁、裝置)裝機功率,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/千瓦補貼,交流充電設備(40kw及以上)給予300元/千瓦補貼,交流充電設備(40kw以下)給予200元/千瓦補貼。
(三)補貼申請
按建設完工驗收時間享受對應年度的財政補貼政策。由充電設施投資企業在達到補貼申請條件后6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。申請材料包括:
1.補貼資金申請報告;
2.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現場核查報告;
3.相關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或備案文件;
4.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,單位對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;
5.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、資料。
(四)補貼審批
市發展改革委對企業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,并對外公示,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發展改革委下達補貼計劃,并抄送市財政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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